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经2019年10月15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为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做好干部储备,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参照学校《处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校党发〔2019〕8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科级干部政策由校党委研究制定。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负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按照政策规定选拔任用本单位科级干部,并做好科级干部教育培养、使用管理、考核监督等;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对科级干部选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审核批复各党委(党总支)报送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校纪委负责对科级干部选任工作进行执纪纠风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充分发挥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注重人员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大力选拔积极担当、勇于作为、成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任期管理
第四条 校党委批准成立科级机构,设置正科职岗位,并核定正科职干部职数。
第五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
科级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满两个任期或超过8年的,一般应在本单位内部或在单位之间轮岗交流。单位内部轮岗交流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相关程序任免。在学院(系、部、所)和机关处室、直属(附属)单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校内外挂职、借调等,由党委组织部商相关单位统筹研究提出方案,报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任免。科级干部结合工作和个人实际,也可向所在单位或党委组织部提出轮岗申请。
第六条 科级干部任期届满时,距退休年龄界限不足半个任期或2年的,一般不再聘任。
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科级干部的,专职管理干部在原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意愿返回专业技术岗位或在本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职务,不再保留科级干部待遇:
(一)在续聘中因非年龄原因未被重新聘任科级职务的;
(二)因问责不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三)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五)无故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免去现职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创新,献身教育事业,在推进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艰苦奋斗;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胜任本职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执行力和执行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第九条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范围:一般从具有干部身份的职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
(二)年龄: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年龄在到达退休年龄界限时,至少应能任满一个任期或4年。
(三)学历: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其中,从事本科教学管理的科级干部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研究生管理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
(四)工作年限: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者应在校工作5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应在校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应在校工作6个月以上;其他学历具有硕士学位者应在校工作5年以上。
(五)在党务系统、学生工作系统、团委系统及有关特殊岗位工作的,应为中共正式党员。
(六)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七)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场站管理中心、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会计服务中心和校卫总队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应在校内从事与拟提拔任职岗位相关工作5年以上。
条件放宽后,个别岗位仍无合适人选的,用人单位可自行选聘人员承担该岗位工作。所聘人员,在岗期间享受正科职干部岗位及业绩津贴待遇,不列入科级干部系列。
以上五个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继续保留原设的副科职岗位职数,工作人员由单位自行选聘。所聘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八级职员岗位及业绩津贴(其中,所聘人员为七级以上职员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岗位及业绩津贴),不列入科级干部系列。
不列入科级干部系列的人员,聘任在岗工作期间不转换岗位系列,所聘职务与职员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人技术等级晋升不挂钩,离任后不保留在岗期间享受的岗位及业绩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 与学校签订有特定岗位系列服务年限要求协议的,协议年限内原则上不跨系列提任科级职务。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与规则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科级干部岗位出现空缺,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选拔:
1.动议
机关党委所属单位科级干部选任,由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形成选任工作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其他各党委(党总支)根据任期到界、年龄到界、岗位空缺等情况提出动议,形成选任工作方案,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选任工作方案中,属平级调整和继任的,应包括谈话了解、酝酿及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等内容;属提拔选任的,应包括空缺岗位任职条件、人选要求、选拔方式及程序等,其中选拔方式应明确个别谈话调研推荐或会议推荐有关情况。
2.人选初步遴选
(1)机关党委所属单位根据选任工作方案产生的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提交机关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其他各党委(党总支)根据选任工作方案产生的初步人选,经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工作由各党委(党总支)负责实施,其中机关党委所属单位由机关党委和用人单位共同实施。
考察工作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履职尽责,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群众观点、群众口碑,以及在党的专题学习教育中的现实表现。考察结束后,应形成考察报告。
3.讨论决定
各党委(党总支)拟任人选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
机关党委所属单位拟任人选由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介绍选任过程及考察情况。
各党委(党总支)研究科级干部选任事项后,决定的拟任人选应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4.审核批复
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对各党委(党总支)的拟任人选条件、选拔方式及程序等进行审核,征求校纪委意见并提请纪委出具人选廉政鉴定后形成审核报告,报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批复。
5.任(免)职发文
经党委组织部批复后,由各党委(党总支)发文任(免)科级干部。其中,机关党委所属单位任(免)科级干部,由机关党委发文。
属提拔任职的,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任前公示。其中,由校内其他单位调入提任的,还应同时在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未发现影响聘任问题的,予以发文聘任,并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时间从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期间,科级干部不进行调整。试用期满后,由各党委(党总支)参照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程序,对试用期满科级干部进行考核,明确提出考核意见,按照本条第3款的会议形式研究讨论,进行认定。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再另行发文);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
6.备案归档
科级干部发文聘任后,各党委(党总支)要做好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纪实材料整理归档;并及时将科级干部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报告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将任职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二)科级干部岗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各党委(党总支)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相关工作程序同本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规则。
各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进行表决。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应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科级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其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各党委(党总支)会议及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科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各党委(党总支)的科级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以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严格遵守中央及学校党委关于干部选任有关要求和纪律规定。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各党委(党总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和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做好执纪纠风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干部考察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3日印发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校党发〔2014〕54号)和2018年12月10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部分政策的通知》(校党发〔2018〕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