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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次数:

     

( 团委〔20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党组〔20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织发展18至28周岁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逐步使“推优”工作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各基层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二章  “推优”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团的组织关系在我校,年龄在18至28周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的任务,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养教育且获得结业证书,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具体条件为: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2.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3.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4.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六条  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团员,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团组织负责人,提出过入党申请的,要优先向党组织推荐或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  “推优”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每学期进行一次,每次推荐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团支部申请入党人数的10%。工作程序是:

1.团支部对符合条件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老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名。

2.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公布推荐标准和具体要求,团员本人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到会人数必须占支部总人数的80%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在票数超过半数的拟推荐人选中,由支委会确定推荐对象。

3.推荐对象填写《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4.团工委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党委(党总支)推荐,并报校团委备案。

5.院(系)团工委、学生分会主要学生干部由院(系)团工委提出推荐建议,校团委及下设学生组织、研究生会、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可由校团委提出推荐建议,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团支部同意后进行推荐。

第八条  推荐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取消推荐资格。

第九条  推荐对象跨单位流动的,其《登记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流入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十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办理,违反规定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对因违反制度规定被列为推荐对象的应予撤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共青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附件: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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